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苏州凌通雷克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王**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6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184元,由原告王**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海宁市新**有限公司与浙江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华**与苏州凌通雷克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海宁**有限公司与朱**、陈**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州**限公司与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夏**与师利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莫建良犯挪用资金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王**与高妙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海南建**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姚**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有限公司与上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