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莫建良犯挪用资金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王**与高妙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海南建**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姚**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有限公司与上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董**、董**等与杨**、董**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安邦财**限公司义乌市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信银行**永康支行、武义**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