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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李**、王雪花、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226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8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王雪花偿还借款本金338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于2015年9月7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项**名下有一处房产,坐落于瑞安市仙降街道项岙村(产权证号:00010871),本院已依法查封,因是被执行人唯一的住房,目前不宜处置,被执行人李**、王雪花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向温州**管理局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李**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发起拘留布控。

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各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温*执民字第438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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