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叶**与王**、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叶**与被告王**、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25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于实际偿付之日止的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王**因还贷所需向原告分别借款10万元及15万元,为载明借款事实王**分别于2014年1月30日、2015年2月10日载明借条两张。后经多次催讨未果。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陈**在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叶**借款25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王**、陈**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农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