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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6)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及其辩护人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份至10月28日,被告人钱*在乐清市虹桥镇一村打工桥边经营一家性文化坊成人用品店,明知店内的“蚁力神”、“联邦力能”等性保健品内含有药物成分,仍销售给他人食用,2015年12月10日,乐清市公安局大荆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钱*的成人用品店查获“蚁力神”七瓶共70粒,“联邦力能”四瓶共32粒。经浙江省**研究院抽样鉴定,被查获的“蚁力神”“联邦力能”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清单、照片、情况说明、到案经过、鉴定意见、检测报告、搜查笔录、前科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销售明知道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的辩护人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钱*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钱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10月9日止)。

二、扣押于乐清市公安局的涉案性保健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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