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林*、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融**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融**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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