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太平洋**州中心支公司与于**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杭**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中国太平洋**州中心支公司与被申请人于**一案中,于2015年11月19日将申请人中国太平洋**州中心支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于**限额110万元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于**限额在110万元内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