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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诚**有限公司与王**、赵**、北京爱**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北京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赵**、北京爱**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4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二中民申字第00307号民事裁定,裁定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北京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表示因与北京爱**限责任公司达成案外和解,请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诚**有限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北京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本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438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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