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段**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5)门民初字第2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上诉人段**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段×1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段**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段**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段**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