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与被告张**、中国人民财**山市分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原告蒋**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4元,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金**与崔**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京市分公司与徐**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马*、梁**、马**诉被告中国人民财**市海淀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郗兴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北京**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许**与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米芝库与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史*与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