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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凤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隋万起,被告张**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9年7月28日,被告要求向原告借款。原告当天将自己的土地补偿款借给被告70000元,约定利息1分,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2010年3月17日,双方登记结婚,因感情不和于2010年9月13日离婚,被告没有偿还能力而没有向被告要求偿还借款。但是,原告于2014年7月向被告索要借款时,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推拖不还,为此,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借原告款70000元及利息45500元,合计1155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被告给付利息5222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庭审口头答辩称,1、被告没有向原告借款。2、原、被告2010年3月17日结婚,2010年9月13日离婚,离婚时没有提及涉案债务。3、原告索要借款,被告推脱与事实不符。

经审理查明,原告起诉称,2009年7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元,约定利息1分,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借款被告未还。被告称,没有向原告借款。并请求对借据是否是本人书写及书写时间有改动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宁**医院司法鉴定书作出鉴定,鉴定意见为:欠条上的字迹是张**本人所书写。欠条书写时间“2009、9、28”字迹中“9”字不是一次性书写,系添加笔画书写形成。原书写字迹为“7”字。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经本院判决离婚。原、被告离婚后,因拆迁,有共同财产需要分割,经协商,原、被告达成协议,原告张**涉案70000元,已从被告应分得房屋拆迁款中扣除。

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据、宁**医院司法鉴定所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离婚后夫妻财产分割协议书、协议书、分割房产时的实时录像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的欠款70000元,被告已在房屋补偿款中偿还,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原告再请求被告偿还欠款没有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保护。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5元,鉴定费2800元,合计4105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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