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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彭**来与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汤河口镇政府)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汤河口镇政府委托代理人张凤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彭**诉称,原告于1987年担任北京市**酒厂党支部书记兼厂长,每年被评为先进党支部,共16年。2004年成立汤河口镇社区党支部,原告被任命为为组织委员和副书记,2015年原告又被任命为党委书记一直工作至今。2004年至2010年期间,由于双方对工资没有明确约定,故原告向被告索要工资时,被告称需要开会讨论后确定,但是被告每年都以这个理由推脱。被告自2004年至今一直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无奈原告只能到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综上,请法院查明事实,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04年7月至2010年12月期间工资140400元,并补缴2004年1月至2015年3月期间养老保险。

被告辩称

被告汤河口镇政府辩称,原告在社区党支部任职,其与镇党委、镇政府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原告起诉汤河口镇政府主体不适格,其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请求法院裁定或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4年7月1日,原告经中国共产**口镇委员会任命为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以下简称社区党支部)委员,负责组织工作;2007年12月2日起,原告担任社区党支部宣传委员;2010年4月起,原告先后经党委任命、换届选举担任社区党支部副书记;2015年5月起原告担任党支部委员。原告主张其与汤河口镇政府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汤河口镇政府自2011年1月起,按照每月1800元的标准向其支付工资,每年支付一次,已支付至2014年12月。汤河口镇政府对支付标准无异议,但不认可是工资,称向原告发放的是一次性补贴。

经法庭询问,彭**称其系经过党员大会选举方式任职。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提交的书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产党章程》第29条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第30条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即党支部委员、副书记、书记由选举产生,彭**与社区党组织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与汤河口镇政府亦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起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彭**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彭**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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