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国富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8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国富于2016年3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国富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国富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王**、吕**、王**、王**、王**、王**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王**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