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都邦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都邦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都邦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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