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中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保险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保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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