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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市**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纬运输公司)与被告中华联**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州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天纬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方赔偿原告保险金79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中华联合财**公司辩称: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合理损失,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过高,应当按照标准重新核定。

案件事实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车辆冀J×××××/冀J×××××挂号车在被告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合计为325000元及不计免赔,投保交强险一份,投保商业三者险两份,保险金额合计1050000元及不计免赔,原告天纬运输公司司机滕**驾驶上述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及树木、路产损失,滕**负事故全部责任。

原告主张的损失项目、相关证据及被告质证意见:

1、冀J×××××/冀J×××××挂号车辆损失31000元,证据为发票一张,被告认为应补充维修清单;

2、冀J×××××/冀J×××××挂号车吊装费28000元,证据是发票一张,被告认为数额过高,且包含施救货物的费用,应予扣除;

3、对三者的赔偿,树的损失18000元,证据为安泽县良马乡郭都村民委员会证明一张,被告认为没有第三方的鉴定,不能证实损失实际情况,对村委会证明不予认可;

4、对三者的赔偿,混凝土安保设施的损失2000元,证据为山西省安泽公路管理段收费票据一张,损坏公路路产赔偿通知书一份,被告无异议。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损失的确认为:

原告主张的车损31000元,该项费用系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而产生的直接损失,原告的主张有实际修复的维修发票为证,依法确认;

原告主张的吊装费28000元,数额过高,依案情确认为20000元,其余部分为原告自行扩大的损失,依法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的树木损失18000元,客观、真实,依法确认;

原告主张的路产损失2000元,被告无异议,依法确认。

上述依法确认的损失71000元,应由被告在原告车辆所投车辆损失险、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州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黄骅市**有限公司保险金71000元。

二、驳回原告黄骅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43。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8元,由原告黄骅市**有限公司承担90元,被告中华联合**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798元(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付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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