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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与邵**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贾**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的委托代理人白**、被告格**司的委托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贾**起诉称:2012年10月8日,原告与被告负责人邵**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铁艺围墙,加工款27000元。被告预付了7000元,承诺于2012年10月23日完工付尾款。2012年11月8日,邵**因未付尾款书写了欠条,承诺于2012年11月21日前还清,但是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加工费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格*公司答辩称,邵**是我公司员工,可以代表公司。涉诉铁艺也是给我公司做的铁艺。按照协议原告的义务一是需要交付合格的铁艺产品,二是协助被告安装完毕。事实上原告交付的铁艺不合格,也没有配合被告安装。现在铁艺还在我公司院内存放,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8日,邵**与贾**签订协议,约定邵**委托贾**做17户铁艺围墙(包括铁艺大门),每户1600元,共计27000元,预付定金7000元。2012年10月23日之前交付,并协助安装完毕付清尾款。2012年11月8日,邵**出具欠条,载明,今欠贾**铁艺钱20000元,2012年11月21日还。北京格*生态园,邵**。上述款项格*公司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贾**提交的协议、欠条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贾**与格**司之间承揽合同关系存在,本院依法确认。贾**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格**司应当支付货款。贾**要求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格**司称涉诉铁艺不合格,没有安装,但是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向贾**主张过质量异议,且邵**书写的欠条亦没有提出质量问题,故格**司的答辩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北京格**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贾**加工款两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如果被告北京格**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被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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