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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5)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于2015年5月21日22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村秦*(男,19岁,河北省人)的暂住处外,因刘*是否搬家的问题与秦*发生口角,后与秦*互殴。期间,刘*夺过秦*的棒球棒将秦*左臂打伤。经鉴定,秦*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刘*后主动投案。另,民事问题已和解并执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被告人刘**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意见为被告人刘**初犯、自首、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且本案发生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建议对被告人刘*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刘*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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