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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限公司与百度在线**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公司)、北京百**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公司)、原审被告奇虎三六零软件(北**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三六零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初字第06073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百**公司、百**公司在一审中诉称,百**公司系百度杀毒软件的所有者,百**公司系百度杀毒软件的发行者和百度卫士软件的独家被授权人。奇**公司自称系360安全卫士、360杀毒软件的开发及经营者,奇虎三六零公司系360安全卫士、360杀毒软件涉案版本的所有者(数字签名)。原告与被告均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所经营的产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系同业竞争者。被告通过其经营的360安全卫士和360杀毒的多个版本对原告百度杀毒和百度卫士安全软件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利用其安全软件,误导用户,恶意弹窗拦截、干扰原告同类软件的下载安装、贬损原告软件声誉,进行不正当竞争,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停止弹窗拦截百度杀毒、百度卫士和人为操控评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二被告在“www.360.cn”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三十天刊登书面声明,并在腾讯科技首页(tech.qq.com)和《法制日报》显著位置刊登书面声明,以消除影响;3、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万元以及为诉讼的合理支出费用人民币十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在向奇**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奇**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其主要理由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在相关行业有一定影响力,本案对双方当事人、所在行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都具有一定影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应由北京**民法院管辖。故奇**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该案移送至北京**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法院批准。根据北京**民法院相关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满2亿元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本案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额为5000万元,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级别管辖的规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本案二原告百**公司和百**公司提交的北京**证处出具的(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6297号公证书的记载,下载涉案被控侵权软件的计算机终端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且本案二被告奇**公司和被告奇虎三六零公司的住所地均在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奇**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北京**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奇**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较为概括。其中,“(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并不应理解为所有在本辖区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律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应充分考虑本案在上一级法院辖区范围内是否同时也具有重大影响。考虑到本案不仅直接影响双方当事人,也将对整个互联网的未来产生极为深刻的影响,因此,本案的重大影响已不限于一审法院管辖的范围,对于此类对所在行业的发展、社会公众的利益都具有广泛、深远影响的案件,由更高级别的法院管辖更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立法本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本案应归北京**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故一审法院对于在本辖区具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满2亿元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被告**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住所地均在一审法院辖区内,且本案诉讼标的额亦未超出该院级别管辖的范围,故百**公司、百**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相关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奇**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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