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原告田**、原告陈**、原告王**与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次一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原告田**、原告陈**、原告王**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原告田**、原告陈**、原告王**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原告田**、原告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万六千九百一十九元,由原告田**负担二十五(已交纳),余款六万六千八百九十四元退还原告田**。
评估费三万一千元,由原告田**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