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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北京环**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环卫第一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穆**、被告北京**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告系被告环卫第一分公司职工,于1978年11月开始在被告处工作,1979年10月至2008年4月任漆工,连续工作时间近30年。根据《**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1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另,根据《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原告所从事的漆工岗位,属于有毒有害工种,其自身条件已达到国家所规定的相关退休标准,但被告迟迟未给原告办理退休的相关手续,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1、被告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2、被告赔偿因迟延退休给原告造成的2014年1月29日至2015年1月28日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计算标准为按同类人员退休标准,每月4300元,约计5万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中,李**主张因环卫第一分公司没有办理有毒有害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批手续,导致其满55周岁无法办理退休,并由此主张环卫第一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环卫第一分公司对上述情况不予认可。因双方诉争之环卫第一分公司是否应当办理特殊工种备案手续,李**是否符合办理提前退休的法定条件问题,并非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故对李**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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