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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周**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超与被告周**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付**、李**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超的委托代理人穆庆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陈*超起诉称:陈*超准备在北京购买一辆轿车,上北京牌照,但陈*超没有北京的牌照指标。后陈*超经朋友介绍认识周**,周**承诺需要12万元就可以办理北京牌照,先交3万元,牌照办好后再支付9万元。周**还承诺2013年11月底办好。陈*超在2013年10月6日用手机给周**指定账户转款3万元,周**给陈*超出具了收条,周**收款后一直推拖,至今也没有为陈*超办理北京车牌照。现陈*超起诉要求判令:1.周**返还收取的陈*超定金3万元;2.周**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陈*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收条。

被告辩称

被告周**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和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对陈**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到庭当事人陈述及上述认证查明:

2013年10月6日,周**出具收条,载明:周**收到陈*超现金3万元,此款为北京车牌号定金办理期限为2013年11月底。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从陈**提交的收条的内容看,能够反映出陈**与周**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该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周**接受陈**委托办理北京汽车牌照,并收取了陈**3万元,承诺于2013年11月底办成。现周**未能按照合同履行,应属违约,陈**要求周**退还3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予以支持。周**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没有对陈**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和提出质疑,本院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和庭审陈述权利,周**缺席庭审的行为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进行依法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超赔偿三万元。

如果被告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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