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田仙峪村经济合作社、北京**总公司、北京**养殖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5)怀民初字第00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李**于2015年10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询问了其他当事人的意见,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田仙峪村经济合作社、北京**总公司、北京**养殖中心均表示同意李**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2015)怀民初字第00416号民事判决书;
二、准予李**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75元,由李**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由李**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