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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燕**有限公司因诉北京市**燕山分局质量监督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所作(2014)房行初字第3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北京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无相悖之处,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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