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5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本院按照上诉人刘**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传唤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蒋**、刘**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刘**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