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刘李店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房**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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