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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不服被告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北臧村镇政府)2012年4月19日作出的《回复函》,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称

原告孙**诉称,2012年3月19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发生效力。被告对判决有意见,没有上诉,也没有依法履行拆除违章建筑职责。被告长达3年对林**违章建围墙没有依法查处,反而疯狂报复我,拒绝、阻止大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拆除董**围墙,并与皮二村书记林**串通阻止董**清除杂物,丧失保护人民财产,依法查处违法职责。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清事实依法判决。现起诉要求:1依法撤销2012年4月19日回复函,责令被告重新作出答复。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被告北臧村镇政府针对张**作出,孙**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是本案适格原告。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原告孙**已经交纳,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孙**。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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