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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被告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北臧村镇政府)2012年4月19日作出的《回复函》,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2012)大行初字第12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2年3月19日判决生效。被告对判决有意见。但是没有上诉,判决发生效力。被告长达3年没有依法对李**违章进行查处,反而弄虚作假,违反集体土地证任何人不得侵犯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新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责令被告重新答复。现起诉要求:1依法撤销2012年4月19日回复函,责令被告重新作出答复;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张**认可其于2012年4月已经收到《回复函》,其于2015年6月起诉已明显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原告张**已经交纳,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张**。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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