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王*、阎**、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被告阎**在答辩期间对本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张其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号,本案应由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中,原告张**提起的系物权保护纠纷,所涉不动产位于海淀区×××号,故本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综上,被告阎**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