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文万生与赵**、郭**案外人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003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赵**申请执行郭**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文万生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文万生称,一、其承租了郭**所有的北京市××区×××苑××号楼×××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因其系法国籍,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不能随意改变居所,故不同意执行涉案房屋。二、其系涉案房屋的合法承租人,依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即使执行涉案房屋仍有权依照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三、其对涉案房屋拥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综上,请求法院依法中止对郭**名下涉案房屋的执行。

为支持其主张,案外人文万生向本院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及其本人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宿登记表、护照及劳动合同作为证据。

申请执行人赵**称,一、案外人文万生与被执行人郭*璇系恋爱关系,双方就涉案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有规避执行的嫌疑。二、即使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确实存在租赁关系,也可以依法对涉案房屋进行拍卖。综上,其不同意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被执行人郭**称,其确与案外人就涉案房屋签订了租赁合同,其同意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0037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郭**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赵**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4)东执字第05000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查封被执行人郭**名下的涉案房屋。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赵**于2015年6月29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涉案房屋,并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上述事实有相应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及谈话笔录等执行案卷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异议系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而提出的异议请求。案外人文万*主张其系涉案房屋的合法承租人要求继续承租涉案房屋及对涉案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请求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案外人异议的审查范畴,该请求应当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案外人异议的成立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为前提。本案中,被执行人郭**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执行其名下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文万*以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租赁权要求中止执行,但对涉案房屋的拍卖执行并不影响租赁权的行使。

综上,案外人所提异议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文万生的异议请求。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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