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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北京慧**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北京慧**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于2003年调入被告处,一直在管理岗位担任客服经理、项目经理等职务。被告与我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管理岗位工作。2014年2月5日我整50岁,在2014年2月18日公司**事部才突然通知我办理退休手续,我对公司这种故意隐瞒拖延办理我退休手续的不道德行为当时表示了极大的愤怒。为了逼迫我退休签字,公司以各种借口故意扣押我3个月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工资,且自作主张将我原无固定期管理岗位的合同改为非管理岗位合同,与退休申请表一起逼我签字。由于被告没有按规定提前6个月通知我办理退休,使我没有时间处理本应在6个月中处理的问题。我在2014年4月17日后才拿到退休证和住房公积金卡。当办完退休手续,领到退休金后,发现我的退休金只有2986元,比我同龄退休的其他单位工人岗位的人少很多。我在退休前每月平均工资是8576元,经社保中心查询才发现被告是按4300元的基数给我上的保险,使得我的退休金严重短缺。在我咨询了相关部门以后才知道办理退休时应该有一个一式六份的“社保待遇审核表”需本人签字认可,发给本人并有60日的复议期,这张审核表我至今未见过。在我退休后,虽然公司和我签订了劳务合同,但在我身体有病告知单位领导要求休假时就停发了我的工资,并未按劳务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办理,但被告仍然使用我的项目经理证书在建委年检,继续让我承担经营风险。万般无奈,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我:1、不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额4159555.63元;2、在职期间因未按工资总额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赔偿金25000元;3、在职期间因未按工资总额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赔偿金额120000元;4、故意隐瞒退休时间,未按规定提前通知我退休事宜而造成我丧失了补交一年半社保金而给我退休金额缺失造成的损失20万元。

本院查明

经查,原告原为被告职工,2014年2月被告为原告办理了退休手续。原告主张其在职期间被告未足额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且未按规定提前通知其退休事宜,造成其未补交社保金,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

2014年12月11日,原告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书面通知原告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已于2014年2月经核准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在其未能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被告未为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且在职期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无法补缴和补偿标准等证明材料的情形下,本院对其要求被告赔偿其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审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未提前通知退休事宜和未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本院亦不予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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