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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北京市**限公司工程总承包一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北**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一部(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一部)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称:原告从1990年考下汽车驾驶本后,确实从事汽车驾驶员工作,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告认为劳动局不批55岁退休的理由是被告在档案记录有遗漏的地方或记录混乱,概念不清。原告的岗位表显示为汽车驾驶员,档案中每年都有记录在案,而档案中记录不全,同时干别的工作那是兼职,不是主要的工作,因此原告认为被告要负不能办理退休的责任,负责原告的经济损失。现原告要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付原告55岁至60岁应得工资216000元;2、被告赔付原告55岁至60岁5年应交的社会保险40000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办理退休事宜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本案中,黄**认为劳动行政部门以其档案记载不符合相关要求为由未能办理提前退休,工程总承包一部对此应承担责任,据此要求工程总承包一部承担赔偿其未能办理提前退休的工资及社会保险损失。双方以上争议系因办理退休引发争议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确认亦非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的职权范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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