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姜**、张*、张**、张**诉被告邳州市新河镇人民政府、邳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就征地补偿安置一事与其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姜**、张*、张**、张**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姜**、张*、张**、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姜**、张*、张**、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