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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等与管雪*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邓*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邓*于2015年3月20日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邓*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韩**、邓*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1300元,由管雪*负担9642元(已交纳5650元,余款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韩**、邓*负担1658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由韩**、邓*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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