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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中国中**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5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罗**向本院申请免交上诉费,本院先后两次通知罗**限期交纳上诉费后,罗**逾期仍未交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人民法院规定的缓交诉讼费期间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一万二千一百一十二元,由罗**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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