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等与郎家意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唐**与被告郞家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朝民初字第24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2)朝执字第02503号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郞家意配偶申**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西街20号11-12层1206号房(下称1206号房),案外人张**针对1206号房,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召开听证会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张**诉称:2012年3月22日,我与申**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自当日起至2022年3月21日,租金每年10万元,十年租金一次性付清。当日我通过转账的形式向申**的账户汇款100万元,申**出具了收据。该日,申**将房屋交付给我实际使用。2013年12月25日,我发现法院在门上贴了封条,更换了门锁。我认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卖不破租赁。我已经依法与申**签订了租赁合同并且全面履行,也实际使用房屋至今,该房屋此前未设立抵押,也没有没法院查封。法院查封该房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据此我要求法院中止对1206号房屋的执行。

答辩情况

申请执行人唐**辩称:我不同意案外人的异议请求。被执行人郞家意及其配偶申**在明知负有债务的情况下,以此种方式逃避债务,规避执行。我认为租赁协议是虚假的,无效的。请法院驳回其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已生效的(2012)朝民初字第242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郞家意偿还原告唐**欠款本息一百一十五万元(于**一二年一月十三日前偿还四十万元,于**一二年一月二十三日前偿还七十五万元);二、如被告郞家意未按照上述第一项约定偿还欠款本息,则另行向原告唐**支付利息五万元。后郞家意未按照生效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31日以(2012)朝执字第02503号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5月9日向房屋管理部门送达强制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1206号房。2012年11月12日,本院在该房处张贴腾房公告,并委托相关单位对该房进行了评估,拟进行拍卖。现,案外人张**称其与申**签订租赁合同承租1206号房,据此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中止对上述执行标的物的执行。

本案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郞家意配偶申**到庭接受询问,对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及案外人的异议请求均予以认可。申**称租金100万元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但未提供相应的银行转账记录。

另查明,申**与郞家意为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8月8日登记结婚。1206号房现所有权人登记为申**。申**与张富强系朋友关系,张富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无签订日期、也未提供银行付款证明及付款目的。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执行卷宗材料,听证会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案中,张富强应对其享有合法租赁权提供证据证明。张富强提供的租赁合同无签订日期、未提供实际租赁使用该房屋的证据、未提供一次性支付100万元房租的银行转账证据,仅有张富强与申**的自认及申**手写的收据,且双方系朋友关系,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能得到充分证明。因此,张富强未能证明对1206号房享有足以阻却执行标的物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其异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案外人张**的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