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刘*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刘*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刘*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