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王*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刘*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刘*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刘*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