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福建省**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与陈**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商)初字第126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福建省**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给付人民币664253.47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陈**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商)初字第126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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