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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诉被告杨**、欧建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杨**、欧建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9月16日开庭审理,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二被告均要求给予答辩期。二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后本院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11月10日9时在本院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但开庭当日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26元,减半收取1163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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