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与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许**与被告刘**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虽然《欠条》中载明“如到期不偿还,可向昌**院起诉”,但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上述文字并非刘**本人书写,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并未约定管辖。因被告刘**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本案应由北京**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刘**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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