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涿州**修理厂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3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涿州**修理厂法定代表人杨*及其委托代理人杜**,被上诉人涿**家坟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瞿**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35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