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音**管理协会与惠州市**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普通执行终结执行诉讼法律文书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音**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新都会实业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二案,惠州**民法院(2014)惠**三初字第69、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惠州**民法院指定,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执行。两宗案件被执行人共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金12000元、案件受理费60元,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共100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新都会实**公司银行存款11600元,其中扣交申请执行费10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对余款560元放弃执行,上述二案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惠龙法执字第874号、875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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