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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管理协会与封开宾悦**限公司权属、侵权普通执行执行完毕裁定书04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音**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封开宾悦**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六宗案件,广东省**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3)肇中法民三初字第143号、第144号、第145号、第146号、第147号、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六份民事判决书,封开宾悦**限公司应赔偿中国音**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合共54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合共300元,并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中国音**管理协会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57815元。其中,赔偿经济损失共54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共300元,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共1167元,支付案件执行费共304元。六宗案件应支付55467元给申请执行人,以抵偿相应债务,余款2044元应退还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系列案件通过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资金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方式,使六宗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得到全部执行,本系列案件应作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3)肇中法民三初字第143号、第144号、第145号、第146号、第147号、第14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判项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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