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京晶鼎**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晶鼎聚**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原审被告王**、董*、北京派**限公司、北京奥**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商)初字第22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一中民申字第0836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晶鼎聚**司提出其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晶鼎聚**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晶鼎**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