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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等与马*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邢*、经*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26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邢*、经*均表示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邢*、经×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邢*、经×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邢*负担850元(已交纳),由马*、董*负担130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邢*)。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邢*、经×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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