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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赠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与被申请人刘**、刘**、李**赠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6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陈*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程序违法,李**参加诉讼,也没有公告程序。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判决认定我在蒋*去世后搬走其黄金首饰等缺乏证据。判决认定我对蒋*放弃治疗及尸检缺乏事实依据。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我对蒋*照顾有加,对其没有遗弃虐待行为,应享有遗赠权利。判决书自相矛盾,一方面认为遗嘱有效,一方面又不按遗嘱让我继承遗产。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陈*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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