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孙*有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陈**与孙*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2014)京铁民(商)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十七万元。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孙*有银行账户存款信息、房产登记信息、机动车辆登记信息、股权登记信息,经对申请执行人陈**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实,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孙*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暂时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京铁民(商)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在本次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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