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田**、国家知**审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上海中**限公司、一审第三人上海大**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4)高行(知)终字第327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田**、国家知**审委员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立案条件。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