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亳州**服务中心诉被告桑**、第三人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亳州**服务中心于2015年1月28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亳州**服务中心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亳州**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亳州市西郊综合服务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