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孟**与河北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孟**与被告河北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及其委托代理人董红旗,被告乾**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孟*章诉称:2013年至2014年3月份,原告为被告施工,具体包括御景豪庭小区内商铺不锈钢门安装,东门口外垒墙及绿化、镶马路牙石、修井子,地下室打眼、清理防水、地下室抽水及维修、弱电连管维修、小区绿化及水管安装、打滴水沿及支盒子等。原告方按约定进行施工后,但被告未给付原告方工程款,后经原告方多次追要未果,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598825.2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孟**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工程款明细单1份,主要证明被告总计拖欠原告工程款1598825.20元。

证据2:乾**司付款审批单16份,主要证明原告为被告做零工各项的总和。

证据3:报工结算单8份,主要证明原告为被告做零工各项的总和。

被告辩称

被告乾**司辩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完成的工程量和欠付工程款的数额,部分证据上的被告方有关责任人的签字是在被胁迫情况下签署的。

被告乾**司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起至2014年3月止,原告孟**承揽了被告乾**司开发的御景豪庭小区内商铺不锈钢门安装,东门口外垒墙及绿化、镶马路牙石、修井子,地下室打眼、清理防水、地下室抽水及维修、弱电连管维修、小区绿化及水管安装、打滴水沿及支盒子等零星工程。上述工程完工后,被告共欠原告1598825.20元工程款未付,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由被告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付款审批单和结算单。被告对审批单、结算单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

上述事实,有工款款明细单、付款审批单、结算单及原被告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独立完成一系列的工程,因此,原、被告之间是一般承揽合同关系。原告作为承揽人按定作人(被告)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被告)应按约支付其报酬。本案中被告将御景豪庭小区内一系列工作承揽给原告,原告为其完成了工作成果,庭审中,被告未主张原告未完成工作成果,也未主张工作成果有瑕疵,并且被告方负责人已签署了结算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598825.2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原告提供的部分证据的签字为受胁迫所签,因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对其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河北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孟**工程款1598825.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90元,由被告河北乾**有限公司承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